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诚信守法的检测市场环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持有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中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持有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乙级、丙级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上一级质监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质监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
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六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是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
评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 试验检测机构综合得分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
第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信用评分≥95 分,信用好;
A级:85分≤信用评分<95 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信用评分<85 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信用评分<70 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分<60 分或直接确定为D 级,信用差。
被评为D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被直接确定为D 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公布。
第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
(一)试验检测机构应于次年1月中旬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5)报其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未完工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已完工的应于项目完工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6)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中旬将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和扣分依据材料以及发现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失信行为以文件形式报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负责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1月底前报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三)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授权机构或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于2月上旬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对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中旬前报送部质监机构。属本省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四)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由部质监机构在汇总各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核评价,于4月底前在“信用交通”网站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渠道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布。
第十条 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1次且 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评价依据包括:
1.检测机构自评情况;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活动中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现的失信行为;
3.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
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失信行为;
5.等级评定、换证复核中发现的失信行为;
6.检测机构及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在各级质监机构、行业组织开展的比对试验活动中出现的失信行为;
7.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的有关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章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评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评价表见《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附件7)。
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差。
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当年信用等级为信用差。
被确定为信用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列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 在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对在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中旬前报送部质监机构。
跨省从业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于2月上旬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在本省注册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部质监机构对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扣分进行累加评价,于4月底前在“信用交通”网站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渠道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布。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数据录入、整理、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制,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予以纠正;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6月25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3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行为代码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备注 |
1 | JJC201001 | 租借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的 | 直接确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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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JJC201002 | 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或承接业务的,伪造、涂改、转让等级证书的 | 直接确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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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JJC201003 |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标准降低的 | 直接确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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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JJC201004 | 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总得分为0分的 | 直接确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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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JJC201005 | 存在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 | 扣10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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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JJC201006 | 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外出具试验检测报告且使用专用标识章的 | 扣5分/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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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JJC201007 | 未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效监管的 | 扣10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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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JJC201008 | 聘用重复执业的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差的 | 扣10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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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JJC201009 | 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试验记录、报告存在代签事实的 | 扣2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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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JJC201010 | 试验检测机构的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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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JJC201011 | 评价期内,持证人员数量达不到相应等级标准要求 | 扣5分/试验检测师.次、扣3分/助理试验检测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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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JJC201012 | 评价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上岗资格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 | 扣10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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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JJC201013 | 评价期内,试验检测设备配备不满足等级标准要求 | 必选设备扣10分/台;可选设备扣5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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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JJC201014 | 试验检测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 | 扣2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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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JJC201015 | 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 | 扣4分/处,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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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JJC201016 | 试验检测记录或报告不规范,格式未做统一要求的,相关内容不完整的 | 扣3分/类,单次扣分不超过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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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JJC201017 | 无故不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等能力验证活动的 | 扣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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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JJC201018 |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作为责任单位被部、省级交通运输及以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直接确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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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JJC201019 | 使用已过期的《等级证书》和专用标识章出具报告的 |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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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JJC201020 | 试验检测结论表述不正确的 | 5分/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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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JJC201021 | 试验检测记录报告使用标准不正确的 | 5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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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JJC201022 | 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等能力活动,结果为不满意的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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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JJC201023 | 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等能力验证时,无故遮挡或未显示试验数据的 | 扣1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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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JJC201024 | 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提出的意见整改未闭合的 | 扣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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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复查中,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行为代码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备注 |
1 | JJC202001 | 出虚假数据报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标准降低的 | 扣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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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JJC202002 | 存在虚假数据和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的 | 扣10分/ 份,单次扣分不超过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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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JJC202003 | 聘用重复执业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 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差的 | 扣10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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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JJC202004 | 工地试验室或授权负责人未经母体机构有效授权 | 扣20分 | ▲ |
5 | JJC202005 | 授权负责人不是母体机构派出人员或长期不在岗的 | 扣10分 | ▲ |
6 | JJC202006 | 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 扣5分/参数 | ▲ |
7 | JJC202007 | 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相应条件的试验检测人员或擅自变更试验检测人员 | 扣5分/试验检测师·次、3分/助理试验检测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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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JJC202008 | 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满足要求的仪器设备、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 | 扣2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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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JJC202009 | 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 | 扣2分/处,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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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JJC202010 | 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试验记录、报告存在代签事实的。 | 扣2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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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JJC202011 |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结论不准确,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含漏签、漏盖及错盖章),试验检测频率不满足规范或合同要求 | 扣3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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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JJC202012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试验检测不合格事项或不合格报告 | 扣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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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JJC202013 | 对各级监督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整改未闭合的或监督部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业主提出的检查意见整改未闭合的 | 扣10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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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JJC202015 | 严重违反试验检测技术规程操作的 | 扣10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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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JJC202016 | 工地试验室未履行合同擅自撤离工地的 | 扣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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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JJC202017 |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作为责任单位被部、省级交通运输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 扣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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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JJC202018 | 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评价的 | 扣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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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JJC202019 | 试验样品管理存在人为选择性取样、样品流转工作失控、样品保管条件不满足要求、未按规定留样等不规范行为的 | 扣5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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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JJC202020 | 试验检测档案管理不规范 | 扣5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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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对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复查时,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仅适用于工地试验室。
附件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行为代码 | 失信行为 | 扣分标准 | 备注 |
1 | JJC203001 | 有关试验检测工作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 扣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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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JJC203002 |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标准降低的 | 扣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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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JJC203003 | 出现JJC201001~JJC201006、 JJC201018及JJC201019 项行为对相应负责人的处理 | JJC201001、JJC201002行为扣40分, JJC201003~JJC201006、JJC201018及JJC201019行为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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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JJC203004 |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试验检测机构的 |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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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JJC203005 | 授权检测工地人员资料虚假;出借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 | 扣4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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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JJC203006 | 在试验检测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吃拿卡要行为 | 扣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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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JJC203007 | 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 扣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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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JJC203009 | 出现JJC201007、JJC201014及JJC201015项行为的对技术或质量负责人的处理,出现JJC201008、JJC201010~JJC201013、JJC201017、JJC201023及JJC202005项行为的对行政负责人的处理 | 扣5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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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JJC203010 | 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试验规程等要求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试验检测数据失真的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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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JJC203011 | 超出《等级证书》中规定项目范围进行试验检测活动并使用专用标识章的 | 扣5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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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JJC203012 | 出具虚假数据和报告的 | 扣10分/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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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JJC203013 | 越权签发、代签、漏签试验检测报告的 | 扣5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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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JJC203014 | 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得分<70分时对其授权负责人的处理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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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JJC203015 | 工地试验室有JJC202002、JJC202003、 JJC202006、JJC202012、JJC202015项行为时对其授权负责人的处理 | JJC202002、JJC202003行为扣5分/项,JJC202006、JJC202012、JJC202015行为扣4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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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计算公式:
—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
— 母体机构得分
—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得分
n —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数
— 权重
n=0时 =0
n=1~3时 =0.3
n=4~6时 =0.4
n=7~10时 =0.6
n>10时 =0.7
2. ▲仅适用于工地试验室。